保密知识小课堂丨微信泄密行为
五金中央保密办(国家保密委)印发的《微信泄密行为处分建议标准(试行)》规定,微信泄密行为是指通过微信或者微信小程序传输、处理国家秘密的行为。
文件资料标注工作秘密标志或者明确要求不得公开、不得通过微信传输,仍然通过微信或者微信小程序传输、处理的,参照本标准,提出减轻处分建议。
某单位工作人员为图工作方便快捷,用手机将集团公司下发的标注“秘密”的文件拍照,使用手机微信图文识别小程序提取图片文字转换成电子文档,再通过U盘转到办公网电脑进行编辑使用,其中有哪些行为违反《保密法》的规定?
1.使用手机拍摄涉密文件,属于《保密法》第四十八条中第(五)种情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2.使用手机微信图文识别小程序转换国家秘密,属于《保密法》第四十八条中第(七)种情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3.在办公网电脑进行编辑使用,属于《保密法》第四十八条中第(十)种情形:“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保密知识小课堂丨微信泄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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